一、项目编号:N5101182022000041
二、项目名称:成都市公安局新津区分局食堂食材采购项目(下称本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九洲昌隆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世豪广场A座1402
被投诉人:四川中创正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晖路360号晶科1号楼商务楼17楼1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四川九洲昌隆农业有限公司不服被投诉人四川中创正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对“成都市公安局新津区分局食堂食材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1182022000041)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8月23日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于当日向投诉人寄送《成都市新津区财政和金融工作局关于补正政府采购投诉书内容的函》,于8月25日收到投诉人补正后的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人补正后的投诉书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为:本项目《评审情况汇总表》符合性审查情况,未提供菜籽油检验报告,故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缺乏评审依据,属于评标委员会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本次评审结果无效。
在本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机关书面申请撤回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终止投诉处理。
成都市新津区财政和金融工作局
2022年10月14日